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大陸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綜合評審辦法

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綜合評審辦法
一、基本要求
(一)各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按照各統考職業的
特點,統一安排時間組織實施。
(二)綜合評審可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採取論文撰寫、口頭答辯或書面答辯
的考生,須按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論文和有
關材料。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答辯前統一組織綜合評審委員
會對論文內容進行評定,並根據考生人數確定答辯日程。
(三)採取其他方式進行綜合評審的,各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事先
制定綜合評審的具體要求和辦法,通知報考考生,並上報勞動保障部
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
二、論文撰寫
(一)論文選題
論文採取考生自選題方式。選題應根據國家職業標準要求,參考培 訓
教程,同時結合考生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業實際工作的情況自行擬定。
(二)論文撰寫要求
  1.必須由考生獨立完成,不得侵權、抄襲,或請他人代寫。
  2.如無特殊說明,論文字數原則上職業資格二級不少於3000字,職
業資格一級不少於5000字。
  3.論文所需資料、參考書等資料一律自備,論文中引用部分須注明出
處。
  4.論文一律採用A4紙列印,一式5份。
  5.考生應圍繞論文主題收集相關資料,進行調查研究,從事科學實
踐,得出相關結論,並將研究過程和結論以文字、圖表等方式組織
到論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論文內容。
  6.論文內容應做到主題明確,邏輯清晰,結構嚴謹,敍述流暢,理論
聯繫實際。
(三)論文格式要求
  1.論文由標題、署名、摘要、正文、注釋及參考文獻組成。
  2.標題即論文的名稱,應當能夠反映論文的內容,或是反映論題的範
圍,儘量做到簡短、直接、貼切、精煉、醒目和新穎。
  3.摘要應簡明扼要地概括論文的主要內容,一般不超過300字。
  4.注釋是對論文中需要解釋的詞句加以說明,或是對論文中引用的詞
句、觀點注明來源出處。注釋一律採用章節附註的方式(即在論文的
末尾加注釋)。
  5.論文的末尾須列出主要參考文獻的目錄(見表2)。
  6.注釋和參考文獻的標注格式為:
  (1)圖書:按作者、書名、出版社、出版年、版次、頁碼的順序標注。
  (2)期刊:按作者、篇名、期刊名稱、年份(期號)、頁碼的順序標注。
  (3)報紙:按作者、篇名、報紙名稱、年份日期、版次的順序標注。
  (4)網頁:按作者、篇名、網頁、年份日期的順序標注。
(四)論文提交要求
  提交論文時,一律裝入檔袋並貼封。檔袋封面格式和論文首頁格式應
統一(見表1)。
三、論文答辯
  (一)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
  1.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根據申請答辯人數,成立若干綜合評審
委員會,並填寫綜合評審委員會專家登記表(附表3)報勞動保障部職
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
  2.每個綜合評審委員會由3—5名委員組成。設主席1人,主持答辯工
作。配秘書一名,負責答辯過程的記錄工作。
  3.所有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本專業或者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
職稱(主席必須具備正高級職稱),並參加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
中心按有關要求統一組織的考評員培訓。
  4.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按照有關要求,統一組織綜合評審期間
的考務管理。
(二)論文內容評定
  1.由評審委員獨立對論文內容進行評定,將評定結果填入綜合評審評
分表(附表4中的論文內容部分),同時填寫相應的答辯問題。
  2.論文內容不符合撰寫要求的考生,不得參加答辯。
  3.論文內容部分的成績實行百分制,由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
成績進行算術平均後得出。考生該部分成績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
件,方可參加答辯:占評審委員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
(≥60分);平均分合格(≥60分)。
(三)答辯的主要程式和要求
  1.書面答辯:
  (1)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根據答辯問題,製作書面答辯試卷(試
卷格式見附表5),用信封分別封存,並在信封上注明考生姓名、准
考證號和論文題目。
  (2)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考生集中進行書面答辯。書面答辯
採用閉卷筆試方式,時間不少於60分鐘,考生不得攜帶論文等與
答辯有關的資料。
  (3)答辯結束後,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評審委員結合論文對
答辯試卷進行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填入綜合評審評分表(附表4中的
論文答辯部分)。
  (4)答辯成績實行百分制,由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成績進行算
術平均後得出。評定成績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即為合格:占評審委員
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60分);平均分合格(≥60分)。
  2.口頭答辯:
  (1)答辯由評審委員會主席主持,主席宣佈答辯開始。
  (2)答辯人作簡短的自我介紹,彙報論文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
題,時間不超過5分鐘。
  (3)評審委員提問(每個委員一般提1—2個問題),答辯人準備,準備時
間不超過10分鐘。
  (4)答辯人進行口頭答辯,時間不超過20分鐘。
  (5)答辯人回避,評審委員分別將答辯評定成績填入綜合評審評分表
(附表4中的論文答辯部分),評審委員會秘書匯總評分表(附表6)。
  (6)答辯部分的成績實行百分制,由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成績
進行算術平均後得出。評定成績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即為合格:占評
審委員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60分);平均分合格(≥60
分)。
四、成績統計與上報
  (一)成績統計要求
  1.評審委員對考生的論文內容進行評定後,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
中心負責登記匯總考生論文內容評定成績,並在綜合評審之前公佈
參加答辯人員名單。
  2.論文內容評分表(附表4)和論文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封
存保管,供評定答辯成績時使用。
  3.書面/口頭答辯結束後,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登記匯總
考生答辯成績,保存考生論文、答辯試卷、綜合評審評分表和綜合
評審成績登記匯總表(附表6)。
  4.綜合評審成績計算辦法
   綜合評審成績=論文內容成績×40%+論文答辯成績×60%。
  5.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及時對綜合評審成績進行匯總統計,
錄入統考管理系統。
(二)相關資料的上報
  各地要按照考務管理要求,及時對綜合評審成績進行匯總統計和品質
分析,並將有關情況通過統考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連同
理論知識部分和操作技能部分的成績一同上報勞動保障部職業技能鑒
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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