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 星期四

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惠及臺灣同胞的15項政策措施

網址:http://guangxi.mofcom.gov.cn/aarticle/swyj/200703/20070304487614.html發佈時間:2007-03-22 17:18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的3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擴大臺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自今年5月1日起,對臺灣水果檢驗檢疫准入品種由18種擴大到22種,新增柳橙、檸檬、火龍果和哈密瓜4種水果准入。
二、為幫助解決臺灣產蔬菜豐產季節出現的銷售困難,開放甘藍、花椰菜、絲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蔥、胡蘿蔔、萵苣、芋頭、山葵等11種臺灣主要蔬菜品種檢驗檢疫准入,並實行零關稅。
三、為擴大臺灣捕撈和養殖的水產品在大陸銷售,對臺灣部分鮮、冷、凍水產品實行零關稅優惠措施和檢驗檢疫便利。對臺灣籍漁船打撈的部分遠洋、近海水產品和在臺灣地區養殖的部分水產品進口,實行零關稅措施,具體品種為鯧魚、鯖魚、帶魚、比目魚、鯡魚、鱸魚、蝦和貽貝等8種。
對來自臺灣漁船自捕水產品輸往福建,參照大陸自捕漁船做法,憑公海自捕魚許可證、貿易合同、發票等資料向檢驗檢疫部門報檢,不再要求提供臺灣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12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進一步加強兩岸的農業合作,在現有五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基礎上,農業部、商務部、國務院台辦決定,新批准在廣東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廣西玉林市設立兩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農業部、國務院台辦批准在福建省漳浦縣、山東省棲霞市設立兩個臺灣農民創業園。

二、為幫助臺灣農民解決水果、蔬菜豐產時出現的銷售困難,供銷總社等根據臺灣農民和農民組織反映的情況與要求,適時組織有實力的農產品供銷企業和行業組織組成的臺灣農產品採購團赴台採購。

三、為方便原產於臺灣的水果進入大陸,降低臺灣果農和台商的經營成本,福建省廈門市建立臺灣水果銷售集散中心,對駐入集散中心的進口臺灣水果經銷商,給予免交保鮮冷庫儲存使用費以及經銷場地免一年租金的優惠。

四、為降低臺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的運輸成本,交通部決定,開放臺灣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臺灣農產品在大陸運輸,享受部分地區過路、過橋費減免的優惠政策。

五、為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教育部決定,自即日起,正式認可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核准的臺灣高等學校的學歷。

六、為促進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早日實現,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台辦已制定了《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將於明日(16日)公佈。該辦法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由指定的大陸旅行社作為組團社組織,以旅遊團形式整團往返。組團社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已批准的特許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範圍內指定。這些旅行社大多是大型旅行社,信譽好,服務品質有保證。臺灣接待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須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遊局確認。該辦法還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後,下達給組團社。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訂合同、建立合作關係。組團社須為每個旅遊團選派領隊,領隊要經過專門的培訓、考核,並申領赴台旅遊領隊證。大陸居民須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旅遊簽注赴臺灣地區旅遊。

七、為進一步方便臺灣同胞來往大陸,公安部決定,在原有開放海口、三亞、廈門、福州、上海五個口岸簽注點(即“落地簽注”)基礎上,增設瀋陽、大連、成都三個臺胞口岸簽注點,並將繼續增加新的口岸簽注點,為未辦妥入境手續直抵大陸的臺灣同胞辦理簽注手續。

八、為滿足在大陸工作的一些臺灣同胞希望取得報關員資格的願望,海關總署決定,開放臺灣同胞參加報關員考試,成績合格者在報名地海關即可申報報關員資格證書。海關總署將制定並公開具體報名辦法,以利臺灣同胞報名考試。

九、為了給在大陸居住的臺灣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醫療服務,衛生部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開展適合臺灣同胞就醫習慣和特點的服務。衛生部決定,繼續在臺胞較集中的廣東、福建、江蘇、上海等地醫院指定相對固定的診區,為臺灣同胞提供醫療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挑選一些資質好的醫院,如心血管、腦神經、口腔醫院等,設立專門門診部,接待臺灣同胞,實行“一條龍”服務。接診醫師可以是大陸醫師,也可以是按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在大陸行醫許可的臺灣醫師。

十、有利於兩岸醫療衛生交流、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將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後回臺灣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大陸醫院在按大陸有關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據實給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臺灣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

十一、繼續歡迎和鼓勵臺灣醫療機構與大陸合資合作興辦醫院。臺灣投資者最高股權可占70%,合作期限暫定20年,合作期滿可申請延長。

十二、衛生部決定,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臺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職業註冊和短期行醫。臺灣同胞可在大陸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或從事臨床研究等活動。在大陸取得醫學專業學歷、考取醫師資格的臺灣學生,如果需要在大陸執業,可在各地衛生部門辦理註冊手續。臺灣地區醫師申請來大陸短期行醫,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可在大陸從事為期1年的職業活動,期滿後可申請延長。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 網址:http://guangxi.mofcom.gov.cn/aarticle/swyj/200703/20070304487617.html發佈時間:2007-03-22 17:20 發佈單位: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民政部
第一條、為了保障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台資企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規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台資企業協會是指以在祖國大陸登記註冊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台資企業)為主體,依法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台資企業協會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台資企業協會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

第五條、台資企業協會以服務會員、推動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宗旨。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會員間的聯誼和交流活動;  (二)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經濟資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促進當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五)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六)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有關困難。

第六條、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臺灣事務部門是台資企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臺灣事務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台資企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台資企業協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體。單位會員是登記註冊地台資企業以本企業名義加入的會員。個人會員是在登記註冊地台資企業從業的臺灣同胞以本人名義加入的會員,以及台資企業協會註冊地為協會服務的有關人員以適當名義加入的會員。

第八條、成立台資企業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台資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  (二)有50個以上的發起會員,其中單位會員不得少於30個;  (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四)有適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要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經費來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成立台資企業協會,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按照程式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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